【時事熱點】
近日,馬云“996是福報”的言論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fā)了輿論的廣泛爭議。此后,馬云在微博上再次對此話題進行了回應,強調自己應該說些真話,“我不為996辯護,我向奮斗者致敬”, 隨后,劉強東、雷軍等大佬相繼力挺996。而所謂的“996”工作制就是每天早上九點上班,晚上九點下班,一天在公司工作12個小時,一個星期上六天班。
有關996工作制的討論仍然在持續(xù),起初,這種工作制度只是在一些創(chuàng)業(yè)公司出現(xiàn),可是如今儼然成為各大企業(yè)追捧的工作方式,但996工作制明顯違反了《勞動法》關于正常生產經營的時間一般不能超過8小時,需要加班的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小時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制度不合法將面臨什么樣的法律風險?
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事件回放】
2013年1月,馬某進入某公司上班,訂立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擔任人事專員一職,約定每月工資5500,入職后發(fā)現(xiàn)公司一直有加班的文化,馬某入職后也未提出異議。
2014年4月15日,公司通知馬某加班,馬某以自己上了一天班身體不舒服為由拒絕加班,其后兩天,公司通知其加班時,馬某依然表示拒絕。
其后,公司以《單位規(guī)章制度》中“員工拒絕公司安排的加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的規(guī)定,與當月17日解除了與馬某的勞動關系,馬某不服,于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16500元。
【仲裁裁決】
仲裁經審理認為,單位要求馬某加班應與其進行協(xié)商,馬某有權拒絕加班,不應視為不服從工作安排或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更何況當時馬某身體不舒服,故公司以馬某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最終判決公司支付馬某16500元的經濟賠償金。
【溫馨提示】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雖然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凡事都有特例,以下幾種情況的加班勞動者便無權拒絕。
(一)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fā)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jié)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yǎng)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yè)、供銷企業(yè)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xié)商的,因為加班需占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員工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現(xiàn)在勞資雙方的“戰(zhàn)爭”越發(fā)的激烈,用人單位如有處理不當,就將面臨法律風險、勞動糾紛、經濟賠償?shù)纫幌盗械膯栴}。
綜上所述,企業(yè)應合理安排加班并足額支付加班費,在完成生產經營的情況下考慮勞動者的體能,避免因一點小事造成不必要的用工風險,為企業(yè)良好的發(fā)展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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