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在員工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的,但是并非絕對!以下6種情況,就算員工主動辭職,同樣要給補償金。
0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所謂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勞動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
這種情形多見于職業(yè)病環(huán)境風險的工作場所中,當然,如果勞動安全、勞動衛(wèi)生條件惡劣的也可以解除。
02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的
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法律賦予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03公司欺騙勞動者簽訂不平等合同
公司只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遵守“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合同中必須寫明雙方權益。如果簽訂勞動合同后,員工發(fā)現(xiàn)合同與現(xiàn)實情況不一樣,自己被騙了,就可以提出離職,并且要求補償。
04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所謂勞動條件,是指工作任務、勞動的場所和設備等員工提供勞動條件所必備的要素。
比較常見的情形是因單位不安排工作內(nèi)容和任務、限制員工工作的權限,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而被認定沒有提供勞動條件。
05 未足額支付勞動工資的
工資指用人單位基于勞動關系,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shù)量和質(zhì)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全部勞動報酬。
06 未及時支付勞動工資的
關于工資的支付周期,法律上因為規(guī)定不明確,所以對于單位確實困難而無法支付所致的延遲的情形,員工是否有辭職權存在較大爭議。
另外還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假如用人單位雖然有拖欠的事實,但如果在員工在以此為由離職前已支付,并不一定能獲得經(jīng)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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