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很多人對此存在誤解,有的勞動者把他當作鐵飯碗,有的勞動者卻把他當成禁錮自己的枷鎖,那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真的是勞動者的鐵飯碗?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
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首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指的無確定終止時間并不是不能終止該勞動合同,只是說該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是不確定的。所以一旦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不能用《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即勞動合同期滿去解除勞動合同。這對于勞動者的權(quán)益也是一個極大的保護。
再次,是不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于勞動者獲得了“鐵飯碗”就可以在用人單位胡作非為了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大區(qū)別就在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日期,用人單位不得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即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等于勞動者端上了鐵飯碗,用人單位永遠無法與該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仍可以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即時解除權(quán)、《勞動合同法》第40條無過失解除權(quán)、第41條經(jīng)濟性裁員為由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6條之規(guī)定,與勞動者協(xié)商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同樣,勞動者也可自行提出辭職,解除雙方所簽署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企業(yè)的‘終身包袱’,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焙贤谙揲L短不做約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各位HR無需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定視為洪水猛獸,想方設(shè)法規(guī)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從而給企業(yè)帶來用工風(fēng)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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