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聽說過,正式員工申請離職,需要提前30天。那么,員工提出辭職,公司要等30天才能讓其走人?
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事件回放】
唐某系某公司員工。2015年6月25日,唐某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其內容為“本人唐某,因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2015年6月16日”。
2015年6月26日,公司做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主要內容是現(xiàn)因員工首先提出后協(xié)商一致于2015年6月26日解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書》,無發(fā)給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2015年7月6日,唐某通過EMS郵寄一份《關于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的申請》給公司,內容為:“本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公司人事部門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是在思想意識和行為規(guī)范完全失控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其內容并非本人的真實意思表達,已嚴重危及家庭、親屬和社會安定,后果難于承擔?,F(xiàn)申請撤銷,敬請準允?!?/span>
公司不同意,雙方發(fā)生爭議。
6月13日,唐某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公司解除與唐某之間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公司應繼續(xù)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安排其工作。
【仲裁裁決】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此法律條款規(guī)定的是勞動者的義務,并非用人單位的義務,該條款并沒有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等到勞動者預告期滿后才能作出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據(jù)此,駁回唐某的請求。
【溫馨提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30天的規(guī)定,更偏向于對用人單位的保護,而不是員工。
在勞動法律的規(guī)定里,對于試用期離職的員工,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請;轉正后的員工則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為什么有這樣一個規(guī)定呢?
這就是從用人單位的需要來考慮的。每一個員工在工作的時候,必然承擔著一部分的職責,掌握著一部分工作的信息。工作時間越長,掌握的信息必然越多,如果員工提出離職立刻就可以直接走人,很可能就會對公司的正常工作產生影響。
這就要求,離職員工必須留下較為充足的交接期,方便企業(yè)安排新人給他對接工作,順利地把工作全部交接過去。但是這個時間不可能無期限地拖延下去,這樣又會對離職員工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所以最終的決定就是,試用期提前3天,正式員工提前30天。說到這里,想必大家都很明白了,如果屬于正式員工,但手上并沒有多少關鍵性的工作,走了也不影響公司正常的業(yè)務開展、工作開展,那么即便員工當天提出離職,第二天就批準他離開公司,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沒有工作需要交接,與其延長30天,不如讓他立刻走,這樣不耽誤員工找新的工作,也避免公司多花一個月的錢。當員工提出了離職之后,內心就不會再想著為公司多么的著想,自然也就產生不了效益。早點走,反而對公司有利。那么,如果是一個員工有一些工作在做,又想要盡快地離開公司,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自己打算提離職之前,先將自己手頭的工作整理好,提出離職之后,立刻就可以進行工作交接,不至于再來花時間整理手頭的資料。這種做法對于員工和企業(yè)來說都是比較好的,雙方不耽誤,雙方也能順利地進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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