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而言,招新員工時,有一個細節(jié)是絕對不能忽略掉的,那就是向新員工索要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為什么新入職公司都需要離職證明?離職證明對員工和公司都有什么用?如果員工拒絕交接,可以不給開離職證明嗎……往下看,一文給你講清楚!
01、離職證明的作用是什么?
1、求職
現(xiàn)在很多用人單位都要求求職者提供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從而來求證員工的上一份工作是否真實。同時也是為了確定求職者和其上一家公司不存在勞務關系或者是勞務糾紛的證明,如果這時候員工拿不出來離職證明的話,難免會讓自己處于求職的被動一面。
2、辦理檔案轉移
在離職的時候,辦理個人檔案轉移,需要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個人檔案,這時候就需要提供離職證明才能夠發(fā)調檔函。
正規(guī)的檔案管理,都必須憑借存檔單位出具的調檔函才會寄出個人檔案,如果沒有離職證明的話,辦理起來就會非常被動。
3、辦理社保關系轉移
去社保局辦理社保關系繳費主體的變更,或者是轉為靈活就業(yè)人員繳費,都要用到離職證明。
4、辦理失業(yè)登記
如果說屬于非本人意愿離職的,繳納失業(yè)保險一年以上的離職者,在辦理失業(yè)登記,領取失業(yè)救濟時,必須要用到離職證明。
02、離職證明要寫原因、時間嗎?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說法律規(guī)定的這4項內容是必須寫明的。
那可以寫“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內容嗎?
敲黑板,這些屬于離職證明的禁列項,也就是說這是離職證明上萬萬不能寫的。
根據(jù)我國《就業(yè)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yè)和自主擇業(yè)的權利。
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么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yè)機會。
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fā),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
所以,員工嚴重違法違紀、被公司開除,和領導撕逼、跟同事劈腿……這類只要對員工不利的信息,離職證明都不能寫。
值得注意的是,離職證明出具的對象是其他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故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開具證明的具體日期,并加蓋公司公章。
注意: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
記得做好公司機密保密工作。
附加上“員工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義務“的內容,用來提醒員工本人和新公司,即使離職,員工也不能泄露公司機密,新公司也不能利用公司機密去獲利。
最后,一式兩份,公司留存的那份,需要讓員工本人簽收。
03、參考模板
離職證明(個人留存)
茲證明 xx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 )于 xxxx 年 x 月 x 日入職我公司 xxx 部門擔任xxx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 叁 年。
于xxxx年x月xx日因 個人原因 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xiàn),相關離職、交接手續(xù)已辦妥,即日起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因未簽訂相關《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遵從擇業(yè)自由。
特此證明。
XXXX有限公司
XXXX 年 X 月 X 日
04、員工不交接工作也要為其開離職證明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及時確認勞動者是否有離職證明。規(guī)避企業(yè)因使用與其他單位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勞動者已經辭職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避免給企業(yè)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今天的文章就到這里了,不過小編會的可不止這些哦!關注微信公眾號【指尖HR】,獲取更多企業(yè)日常人力資源管理資訊!
往期回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