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委托他人代寫辭職信,公司同意后,員工了解到自己辭職不能享有經(jīng)濟補償后,反悔自己當初的行為。
想撤回,于是提出辭職申請不是本人所寫,不承認自己申請辭職,能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補償嗎?
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事件回放】
洪某于2012年12月入職某公司工作。2018年8月21日洪某委托同事柏某書寫辭職報告申請辭職。公司在收到洪某的辭職報告后,與次日發(fā)出通知。
表示同意洪某辭職,要求洪某在30日內(nèi)做好交接,并于9月20日前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xù)。
9月21日公司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洪某在收到公司發(fā)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后,了解到自己不能享有經(jīng)濟補償后,反悔自己當初的行為。
提出辭職申請不是本人所寫,故不承認自己申請辭職,而是公司違法解除。
隨后提起仲裁,要求確認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系違法解除,并支付賠償金68395元。
【仲裁裁決】
仲裁委經(jīng)審理認為洪某的辭職申請是其委托同事柏某所寫,不存在重大誤解、遭受欺騙或者脅迫以及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據(jù)此, 公司與洪某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不是違法解除,無需支付賠償金。洪某的申請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申請在法律上是一種形成權,可以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單方行使且一經(jīng)行使,就足以產(chǎn)生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后果。
權力行使完成的標志是權利人以法定方式將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成功傳達給權利相對人。一旦權利行使完畢,相應的民事法律關系就會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在實務中,即使辭職申請不是勞動者本人所寫,是其委托他人所寫,如果該辭職申請不存在重大誤解、遭受欺騙或者脅迫以及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視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如本案例中,辭職申請雖不是洪某本人所寫, 但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仲裁未支持洪某的申請,但在實務中,勞動者入職到離職等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暗藏用工風險,一個差錯都會為企業(yè)帶來很大的經(jīng)濟損失!
勞動者和企業(yè)經(jīng)營者都應遵循誠信原則,這樣才能營造良好的用工環(huán)境,共創(chuàng)美好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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