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HR工作者,您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里的條款內容熟悉了嗎?遇到處理員工關系時,應如何解決?有沒有法條理解不透?
別擔心,從今天起,小編定時為大家推出從員工入職到離職有關《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條文解讀。我們一起來學習吧!
今天我們一起學習的是:員工入職時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讀】
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在前,實際用工在后的,勞動關系自實際提供勞動之日起建立;實際用工在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后的,勞動關系早于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建立不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影響。
勞動者未簽或到期后未及時續(xù)簽勞動合同的后果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解讀】
只要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用人單位就需依法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長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并且還不能據(jù)此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還要在面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經濟賠償。
綜上所訴,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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