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中徐天和小白在美國離婚后還需要在中國再次辦理離婚,否則在國內就還是合法夫妻。就如同企業(yè)在用工過程中雖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到期未續(xù)訂而繼續(xù)用工,都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需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事件回放】
2010年7月27日,谷某入職某公司,擔任招聘專員,雙方簽訂了自該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的《勞動合同書》。2013年7月27日,上述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續(xù)簽書面的勞動合同,谷某繼續(xù)在公司工作至2013年12月2日。
2014年年初,谷某以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終止了雙方勞動關系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等共計5萬余元。
谷某的請求獲得支持后,公司不服訴至人民法院。在庭審中,公司主張與谷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該公司以不低于原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谷某續(xù)簽勞動合同并向谷某發(fā)出了電子郵件,但谷某要求漲薪,雙方就此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此后,該公司又向谷某送達書面的續(xù)簽勞動合同通知,但谷某拒絕簽收。
2013年12月2日,谷某口頭向該公司提出辭職,該公司便于當日為谷某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并應谷某的要求為其出具了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谷某的情況不應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且系個人原因提出辭職,不應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對此,公司提交雙方就續(xù)簽勞動合同的電子郵件、《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證據。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于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xù)簽勞動合同而繼續(xù)用工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其在此情況下未及時與谷某終止勞動關系,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向谷某支付2013年7月27日至2013年12月2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公司以谷某拒絕續(xù)簽勞動合同為由,向谷某發(fā)出了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根據相關規(guī)定理應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綜上法院判令公司向員工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未休年假工資共計4萬余元。
【溫馨提示】
本案中,用人單位已經提前通知員工續(xù)簽勞動合同,但就勞動報酬未達成一致。那么,用人單位的正確做法是:在勞動合同到期時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即使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因為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合同到期未續(xù)簽勞動合同而繼續(xù)用工的法律后果應有一定判斷能力”,也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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