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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明知他人頂替上班而未拒絕,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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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來源:正邦人力網址:http://www.awakenadultgymnastics.com

頂替上班,事實勞動關系,正邦人力


【事件回放】


  2012年7月,陳某到某物業(yè)公司工作,從事清掃馬路工作。因為家中有事,2013年5月,陳某丈夫林某頂替其到公司工作。


  2014年1月18日下午15時許,林某在其負責路段打掃時,被趙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撞傷,被120送至醫(y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于2014年1月19日去世。2014年2月17日,徐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注銷林某戶口。2014年2月21日,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交通事故趙某負全責,林某無責。


  2014年5月19日,徐州市人社局做出中止林某工傷認定的決定。2014年8月,陳某等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林某與某物業(yè)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14年10月15日,徐州市某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某物業(yè)公司遂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查明,某物業(yè)公司以陳某名字辦理的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陳某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林某工作期間的工資,某物業(yè)公司均通過該儲蓄卡發(fā)放。林某的工資每月930元,每天30元。


  還查明,陳某在工作期間即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某物業(yè)公司為陳某辦理了團體意外傷害險,但未為陳某辦理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某物業(yè)公司還向本院提供了由陳某簽名的勞動合同。


  某物業(yè)公司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李某的證言分析,可以得知李某查崗巡視的時候都是看見林某在出事路段打掃馬路,而陳某沒有去上班,雖然其證實攆過林某,也向主管權某報過,但是工資一直沒有停發(fā)。


  據(jù)此證言,即使認定林某在最初接替陳某上班時某物業(yè)公司不知情,但是在某物業(yè)公司有關責任人員進行例行巡查時,對于林某替陳某上班的事實是明知的,然而直至本案事故發(fā)生時,某物業(yè)公司均未能及時終止與林某之間的事實用工關系。不僅如此,而且持續(xù)地以陳某的名義向林某支付報酬,實質上是默認并接受了林某到崗工作的事實。


  本院對某物業(yè)公司與林某之間系勞動關系存在合理信賴,因某物業(yè)公司未與林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本案雙方當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林某與某物業(yè)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駁回某物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物業(yè)公司不服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溫馨提示】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存在勞動關系的一種客觀狀態(tài),即只要客觀上存在勞動關系,就可以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具備三個特征:


  一,勞動行為已經發(fā)生。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體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內容,創(chuàng)造勞動成果,并歸用人單位所有,意味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從法律上形成一種勞動關系。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從屬關系已經形成,包括人格上的從屬性和經濟上的從屬性。


  三,欠缺形式要件,即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未以法律要求的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即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未簽訂。


  實踐中,頂替上班司空見慣,屢見不鮮,對于頂替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時有爭議。至于能否成立事實勞動關系,不能一概而論,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如認定雙方成立事實勞動關系,要從雙方合意(明示的或者默示的方式)、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等角度進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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