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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后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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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來源:正邦人力網址:http://www.awakenadultgymnastics.com


【事件回放】


馬某于2012年6月1日入職某貿易公司,2012年10月23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保密協(xié)議》,其中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從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23日止,共計4個月?!?013年7月16日,馬某提出辭職。馬某提供了銀行轉賬明細,證明其工資收入情況,該貿易公司對該轉賬明細真實性予以認可。


馬某隨后提出仲裁,仲裁委裁決該貿易公司支付馬某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6250元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625元。


該貿易公司不服上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馬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非因法定情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無須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一審法院支持該貿易公司的訴訟請求。馬某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勞動合同雖為馬某入職4個月后補簽,但勞動合同中載明入職時間系馬某真實的入職時間,且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包含在內。故此,貿易公司與馬某補簽的勞動合同并未損害馬某的應得利益,一審法院對馬某要求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溫馨提醒】


用人單位時常存在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的情形,約定將此前的事實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或者全部涵蓋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若補簽的勞動合同期限未全部涵蓋事實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對未涵蓋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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