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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脫崗30分鐘,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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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來源:正邦人力網(wǎng)址:http://www.awakenadultgymnastics.com


【事件回放】


黃某與2012年6月與某能源公司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2014年3月31日中午,黃某在值班期間,外出參加同事生日宴請,吃飯時間超過30分鐘,且未按規(guī)定通知調度室,只是找人替班。


該能源公司以黃某在值班期間參加員工生日宴請脫崗違反該公司《工作考核細則》第四十條規(guī)定,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為由,依據(jù)該公司獎懲辦法的規(guī)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黃某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撤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


法院審理后駁回黃某請求,黃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


審理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判斷其行為是否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關鍵在于三點:一是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是否合法,包括實體合法與程序合法;二是勞動者是否存在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三是違反的后果。


本案中,用人單位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經(jīng)過該公司第四屆第一次、第三次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而且關于“中層管理人員離崗不能超過30分鐘,且需要向調度室匯報”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黃某也在相關學習文件上簽字確認,庭審過程中黃某也承認并未向調度室匯報。


黃某違反制度,對企業(yè)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用人單位經(jīng)討論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通知了工會,在解除行為上、實體上合法有效。


綜上,駁回員工請求維持原判。


【溫馨提示】


用人單位擁有完善的規(guī)章制度并且嚴格執(zhí)行,最終成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完善的制度是基礎,正確的執(zhí)行是關鍵,本案中用人單位對這兩點把握的恰到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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