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都知道,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依據(jù)法律條款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那么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呢,公司是否依然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又有哪些法律依據(jù)呢?
0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所謂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勞動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
這種情形多見于職業(yè)病環(huán)境風險的工作場所中,當然,如果勞動安全、勞動衛(wèi)生條件惡劣的也可以解除。
02 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的
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法律賦予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03 公司欺騙勞動者簽訂不平等合同
公司只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遵守“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合同中必須寫明雙方權益。如果簽訂勞動合同后,員工發(fā)現(xiàn)合同與現(xiàn)實情況不一樣,自己被騙了,就可以提出離職,并且要求補償。
04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所謂勞動條件,是指工作任務、勞動的場所和設備等員工提供勞動條件所必備的要素。
比較常見的情形是因單位不安排工作內容和任務、限制員工工作的權限,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而被認定沒有提供勞動條件。
05 未足額支付勞動工資的
工資指用人單位基于勞動關系,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shù)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全部勞動報酬。
06 未及時支付勞動工資的
關于工資的支付周期,法律上因為規(guī)定不明確,所以對于單位確實困難而無法支付所致的延遲的情形,員工是否有辭職權存在較大爭議。
另外還需要特別提醒的是:
假如用人單位雖然有拖欠的事實,但如果在員工在以此為由離職前已支付,并不一定能獲得經(jīng)濟補償金的。
07 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jīng)濟補償,并可責令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
雖上述規(guī)定中,并未規(guī)定員工可以此為由離職,但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那怕雙方有約定,也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則無論如何工資都不應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應認定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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