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錄用條件與不勝任工作是兩個不相同的概念。那么,何為錄用條件?何為勝任工作?HR如何把握呢?
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事件回放】
某公司招聘營銷經理,錄用條件為:30周歲以上,身體健康,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經過面試,李某被錄用,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為4個月。3個月后,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是李某沒有達到公司的季度營銷指標。李某不服,隨后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仲裁裁決】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李某沒有達到公司的季度營銷指標,屬于不能勝任工作范疇,而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此時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業(yè)務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而非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據(jù)此,裁決公司恢復與李某的勞動關系。
【溫馨提示】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款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span>
一、不勝任工作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同之處
1、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勝任工作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2、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以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只適用于試用期間,而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適用于整個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
4、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預告解除期,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則有預告解除期或代通知金支付義務。
5、不符合錄用條件針對勞動者與本職工作所有相關的條件,外延相對較廣;而不勝任工作則是針對勞動者能否勝任工作來進行評價,即員工的勝任力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
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如何正確依據(jù)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1、與勞動者明確約定了試用期。
2、以書面形式規(guī)定具體的錄用條件,并告知勞動者。
3、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事先通知工會。
法律賦予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這種解除權也是有法律限制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了相反法律規(guī)定反而會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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